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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三節 郵件封裝服務

§ 329–3313

329
寄件人交寄各項郵寄物品,得委辦理郵件封裝服務之郵局代辦郵件封裝服務。 辦理郵件封裝服務之郵局,由主管郵政管理局指定之。 委託郵局代為封裝手續費,由郵政總局定之。
330
郵件封裝服務項目如左: 一、出售常用之封裝材料。 二、代辦封裝。 封裝材料一經售出,不得出價收回,其規格及售價由郵政總局定之。
331
寄件人得僅選購郵局之封裝材料自行封裝,或自備封裝材料委託郵局代為封裝,或購用郵局備具之封裝材料並委託郵局代為封裝。
郵政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