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規則 第 3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郵件封裝服務項目如左: 一、出售常用之封裝材料。 二、代辦封裝。 封裝材料一經售出,不得出價收回,其規格及售價由郵政總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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