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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五節 郵政禮券

§ 267–2704

268
各級郵局及郵政代辦所均辦理發售及兌付郵政禮券業務。 郵政禮券發售時,每張另收成本費,其金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郵政禮券應加蓋發售局所郵戳,並由主辦員一人蓋章,始為有效。 購買郵政禮券需要證明者,得向發售局所索取證明單。
269
郵政禮券一律憑券兌付,不得掛失。如有污損塗改或可疑之處,郵政局所得暫停付款,並比照普通匯兌之規定處理。
270
郵政禮券自發售之日起,滿三年未兌領者作廢,券款歸入國庫。
郵政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