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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四節 送現匯兌

§ 262–2665

262
送現匯兌限指定之郵局及郵政代辦所辦理。匯款由兌款局所以現金按址送達受款人。
263
匯款人購買送現匯票時,應填寫送現匯兌請購單,連同匯款及匯費交匯款局所,並索取匯費計數單存查。 送現匯票由匯款局所逕行封寄。
264
送現匯兌得由匯款人加付限時費、航空費,匯票按限時專送、航空處理。
265
受款人領取送現匯款時,應在匯票指定位置簽名或蓋章,簽名時應出示身分證件,並當場點清匯款。
郵政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