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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第六節 小包

§ 36–372

36
小件物品用遞送函件之方法遞送者,為小包。 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成表報,亦得作小包寄遞。
37
小包每件重量不得逾一公斤,其尺寸限度與信函規定同。但寄往附表 (一) 第 (三) 欄所列國家之小包重量不得逾五百公克,寄往附表 (一) 第 (十三) 欄所列國家之小包得展至二公斤。 小包應於封面註明「小包」字樣。寄往國外者,以國際郵務通用之法文或英文註明之 (見附表 (二) ) ,並應黏貼綠色報關簽條,申報價值逾九一八‧三○金法郎者,另附規定份數報關單。 (備 註:附表一、二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899-16911 頁)
郵政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