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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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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郵政匯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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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通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2 年 01 月 01 日
郵政規則 第一節 通則
§ 237–239
共 3 條
第 2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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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郵局及經指定之郵政代辦所均辦理國內匯兌業務。各局所開發及兌付匯票之種類、匯費率及限額,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第 2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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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郵局均辦理國際匯兌兌付業務,但匯出匯款以指定者為限。
第 2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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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匯兌以與當事國約定之貨幣為本位。寄往國外之匯票或由國外寄來之匯票,其外幣金額由匯款局或兌款局依當日中央銀行或其授權機關公告之牌價折算。其未兌而退回之匯票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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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郵件補償
§ 227–236
下一節 →
第二節 普通匯兌
§ 24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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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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