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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服務辦法 第五章 其他

§ 16–227

16
聲請郵購物品經過相當時日仍未收到者,得向原請購郵局查詢,免收任何費用。
17
聲請郵購物品後,於郵購定單遞交承售廠商前,得憑相關執據聲請撤回郵購。 前項撤回依郵政規則郵件撤回之規定。
18
聲請郵購物品後,收件人地址如有變更者,應立即通知原請購郵局,以便轉知承購郵局辦理。
19
郵購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由承售廠商備具發票,隨貨送交郵局,連同貨物,一併投交收件人。
郵購服務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