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郵購物品經過相當時日仍未收到者,得向原請購郵局查詢,免收任何費用。
郵購服務辦法 第五章 其他
§ 16–22共 7 條
聲請郵購物品後,於郵購定單遞交承售廠商前,得憑相關執據聲請撤回郵購。
前項撤回依郵政規則郵件撤回之規定。
聲請郵購物品後,收件人地址如有變更者,應立即通知原請購郵局,以便轉知承購郵局辦理。
郵購物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由承售廠商備具發票,隨貨送交郵局,連同貨物,一併投交收件人。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郵政規則之規定辦理。
郵局內部處理郵購之手續,另定之。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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