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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服務辦法 第四章 投遞

§ 13–153

13
郵購物品之郵件,除另有規定外,應按址投遞。但經過兩次投遞仍無法交到者,得以書面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
14
郵購物品包裹投遞時,應由收件人當面開拆,將內件點驗無訛後予以簽收,郵局責任即為終了。但寄往國外者,按萬國郵政包裹協定辦理。
15
郵購物品如其品質確與原聲請書所填不符,收件人得予拒收,並要求更換重寄或退還預付價款。 因前項更換重寄所生之費用,由廠商負擔。
郵購服務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