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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服務辦法 第三章 承購

§ 10–123

10
廠商與郵局簽訂郵購合約,其所在地之郵局為承購郵局。廠商於接到各地郵局轉來之郵購定單時,即照單配貨,妥予封裝,送交承購郵局交寄。 承購郵局負督促廠商儘速發貨交寄之責。
11
承購郵局對於廠商配售之郵購物品,如認為必要,得於收寄時會同開拆檢驗之。
12
郵購物品應由廠商按郵政規則規定穩妥封裝。 郵購物品之封裝材料,由承售廠商供應。但國外郵購物品之承售廠商僅一家者,物品彙總封裝所需之材料,應由聲購人負擔。
郵購服務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