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與郵局簽訂郵購合約,其所在地之郵局為承購郵局。廠商於接到各地郵局轉來之郵購定單時,即照單配貨,妥予封裝,送交承購郵局交寄。
承購郵局負督促廠商儘速發貨交寄之責。
郵購服務辦法 第三章 承購
§ 10–12共 3 條
承購郵局對於廠商配售之郵購物品,如認為必要,得於收寄時會同開拆檢驗之。
郵購物品應由廠商按郵政規則規定穩妥封裝。
郵購物品之封裝材料,由承售廠商供應。但國外郵購物品之承售廠商非僅一家者,物品彙總封裝所需之材料,應由聲購人負擔。
回 郵購服務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