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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服務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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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與郵局簽訂郵購合約,其所在地之郵局為承購郵局。廠商於接到各地郵局轉來之郵購定單時,即照單配貨,妥予封裝,送交承購郵局交寄。 承購郵局負督促廠商儘速發貨交寄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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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服務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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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郵購服務辦法第 10 條規定:「廠商與郵局簽訂郵購合約,其所在地之郵局為承購郵局。廠商於接到各地郵局轉來之郵購定單時,即照單配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郵購服務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