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購物品之郵件,除另有規定外,應按址投遞。但經過兩次投遞仍無法交到者,得以書面通知收件人到郵局領取。
從提供的資料來看,我無法找到具體涉及郵購服務辦法第 13 條的相關法條舉例或解釋。因此,我無法就該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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