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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第四章 代收稅款

§ 16–172

16
海關填發之稅款繳納證,郵局於投遞包裹代收稅款後,一聯交收件人作為納稅之憑證,一聯加蓋「稅款收訖」印戳及經手人印章送還海關。 郵局代收稅款後,應按日繕造稅款詳情單一式二份,以一份併同前項應退還海關之稅款繳納證送海關辦理。
17
郵局代收之進口關稅、各項代徵或代收稅費及規費收入等應按日結算存入海關在郵局開立之「關稅及雜項收入」劃撥儲金專戶,由海關每週撥繳解庫兩次,海關應按所收稅額支付郵局百分之一手續費,由郵局按月開列清單向海關收取之。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