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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第三章 包裹之投遞

§ 12–154

12
由郵局代辦驗關,經海關放行之包裹,郵局應即通知收件人備款來局領取,但免稅及稅款在新台幣五千元以下之航空與水陸路包裹,應先交郵務士按址投遞並收取稅款,如未能投交者,始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 上述按址投遞之包裹,如發現內裝物品有重大瑕疵,投遞顯有困難時,仍由郵局通知收件人到局領取。
13
郵局投遞包裹時,應請收件人付清關稅及各項代徵或代收稅費,並驗明拆驗重封之關郵會封」封籤完整無訛,於「發遞單」填明收日期並簽名蓋章後 ,始得投遞。
14
收件人不服海關對其進口包裹充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者,得於收到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証之日起十四日內,填具國際包裹關稅異議申請書及異議書,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聲明異議,請求複查
15
代驗之包裹無法投遞時,如無違反海關規章情事,應按寄件人在包裹單上註明之辦法處理。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