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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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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不服海關對其進口包裹充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者,得於收到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証之日起十四日內,填具國際包裹關稅異議申請書及異議書,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向海關聲明異議,請求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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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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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定名詞
  • 完稅價格名詞
  • 異議名詞
  • 關稅法法規
  • 複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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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第 14 條規定:「收件人不服海關對其進口包裹充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者,得於收到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証之日起十四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際進口包裹代驗投遞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