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用戶分為左列二類:
一、住宅用戶:專供住宅使用者。
二、非住宅用戶:供住宅以外使用者。
市內電話規則 第三章 營業種類及用戶種類
§ 13–14共 2 條
用戶之種類由申請人依使用電話之性質及話機裝設之位置,申報電信機構審定之。
用戶種類審定後有變更時,用戶應即將變更後使用電話之性質及話機裝設之位置通知電信機構或逕由電信機構視其變更情形重予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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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4共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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