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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內電話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用戶之種類由申請人依使用電話之性質及話機裝設之位置,申報電信機構審定之。 用戶種類審定後有變更時,用戶應即將變更後使用電話之性質及話機裝設之位置通知電信機構或逕由電信機構視其變更情形重予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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