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數據通信規則 第三章 收費及退費

§ 22–276

22
用戶申請或租用數據通信業務各費,應在電信機構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者,電信機構得註銷申請或通知定期停止其使用,並限期清繳,逾期仍未照繳者,視為退租,電信機構得逕行拆除其機線設備,並追繳各項欠費。
23
用戶申請暫停使用或因欠費、違反法令致停止使用,租費仍應照繳。
24
用戶退租數據通信業務者,電信機構應於結清帳務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25
用戶租用數據通信業務,如因電信機構機線設備發生障礙、阻斷而致錯誤或不能通信時,除扣減租費外,電信機構不負賠償責任。
26
電信機構對用戶租用數據通信業務機線設備之裝設、拆除或維修工程,因施工需要利用其土地或損壞其建築物,不負賠償責任。
27
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各項數據通信業務之計費價目表,除第一款至第四款由電信總局擬定,並報請交通部核定外;其他各款由電信總局核定。
數據通信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