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電信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電信線路之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依本規則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電信線路,指左列各種線路:
一、長途電信架空線路。
二、長途電信地下線路。
三、市內電信架空線路。
四、市內電信地下線路。
五、水底電信線路。
六、電信引進線及建築物室內佈線。
七、電信用戶設備線路。
電信機構架空線路所立電桿,如不妨礙其使用及安全時,得同意經政府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專用電信、廣播與電視事業及軍事機關部隊,申請附掛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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