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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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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6 年 05 月 12 日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3
共 3 條
第 1 條
開啟 ›
本規則依電信法
第四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開啟 ›
本規則所稱國內衛星通信業務,指利用同步衛星及地面站設備,提供用戶作國內語音、數據、影像之通信服務。
第 3 條
開啟 ›
電信機構開放國內衛星通信業務之種類、傳輸速率、時間、地區及方式,由電信總局按衛星及地面站設備情形擬訂,報請交通部
核定
。
下一章 →
第二章 業務種類及處理
§ 4–10
回 國內衛星通信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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