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司法、警察機關得持各級法院或各級法院檢察署函,會同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地電信監理機構人員查驗有關電信管制之製造、販賣、裝設、修理等情事,並得查驗電信管制器材持有者使用情形。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五章 附則
§ 20–24共 5 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事項者,依電信法相關規定處罰,並得吊銷其許可執照、架設許可證及電台執照。
依本規則核准發給之證照,應徵收證照費。
本規則之實施要點由交通部電信總局定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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