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治安、司法、警察機關得持各級法院或各級法院檢察署函,會同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地電信監理機構人員查驗有關電信管制之製造、販賣、裝設、修理等情事,並得查驗電信管制器材持有者使用情形。
很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