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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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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出口之電信管制器材應由海關查驗其證照,經無訛者予以收繳註銷,併通關文件由海關存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19條,對進口或出口的電信管制器材應由海關進行查驗其證照,經核無誤後才予以收繳並註銷,同時將相關通關文件保存供海關查驗。此規定旨在確保進出口的電信管制器材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並保障國家的通信安全。 與參考資料的相關連性:上述規定類似於台灣地區海關緝私條例第4條規定,強調了對貨物的申報和海關查驗程序,以確保所有的進出口物品都符合相關的法規遵從。此類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國家的安全和防止走私活動。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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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 19 條規定:「進口、出口之電信管制器材應由海關查驗其證照,經核無訛者予以收繳註銷,併通關文件由海關存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