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出口之電信管制器材應由海關查驗其證照,經核無訛者予以收繳註銷,併通關文件由海關存查。
根據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第19條,對進口或出口的電信管制器材應由海關進行查驗其證照,經核無誤後才予以收繳並註銷,同時將相關通關文件保存供海關查驗。此規定旨在確保進出口的電信管制器材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並保障國家的通信安全。 與參考資料的相關連性:上述規定類似於台灣地區海關緝私條例第4條規定,強調了對貨物的申報和海關查驗程序,以確保所有的進出口物品都符合相關的法規遵從。此類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國家的安全和防止走私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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