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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章 工程及管理

§ 19–202

19
  1. 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下列事項,並由工程主管審閱後簽名或蓋章: 一、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二、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三、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四、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 五、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 六、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2.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電臺自行訂定之。
20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至電臺檢查機件設備,電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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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