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規定,對於電臺的工程日誌有以下要求: 1. 電臺應備工程日誌,記載以下事項,並由工程主管審閱後簽名或蓋章: - 輪值工作人員姓名及時間。 - 發射機件開啟、關閉時間及節目開始與終止時間。 - 機件保養維護情形。 - 故障或停播及修復或復播時間。 - 市電停電及恢復時間。 - 其他有關工程技術事項。 2. 前項工程日誌之保存期限為一年。工程日誌之格式由各電臺自行訂定之。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保電臺的正常運作以及對運作情況的記錄和監管。在實際應用中,應確保工程日誌的記錄完整和保存一年的期限。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為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19 條,這是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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