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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27–294

28
申請設置電臺,應繳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28-1
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