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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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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8-1 條,相關書表、證照的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這表示相關書表、證照的內容及格式會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訂定,以便符合法規的要求。 一個與這項條文有關的參考資料是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臺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都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管理辦法。這顯示了法規中對於相關書表、證照內容及格式的訂定由主管機關進行管理,符合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8-1 條的精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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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8-1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之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