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置電臺,應繳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其因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者,得免收審查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根據學校實習無線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28 條,申請設置電臺需要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參考資料為該法規本身,並且按照最新版本來解釋。例如,如果有在最近一年內申請設置電臺並配合政府政策變更頻率、電功率、設置地點或發射機設備的案例,可舉出相關例子來說明這項規定的應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