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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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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6 年 07 月 13 日
學術試驗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第六章 附則
§ 19–21
共 3 條
第 19 條
開啟 ›
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依
電信法
規定處罰之。
第 20 條
開啟 ›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依
主管機關
所定收費標準向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審驗費、證照費及無線電頻率使用費。
第 21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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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頻率、呼號、電功率及其他電波監理
§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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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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