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五節 電路出租業務

§ 71–72-13

71
  1. 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對於他人承租電路之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主管機關得指定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提供一定規格及數量之出租電路,其規格及數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72
經營者出租電路之品質及條件,不得低於其自用或供其關係企業使用電路之品質及條件。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