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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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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營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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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號碼可攜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6 年 10 月 13 日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六節 號碼可攜服務
§ 73–74
共 2 條
第 73 條
開啟 ›
經營者應依
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
之有關規定提供號碼可攜服務。
第 74 條
開啟 ›
本節規定,於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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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72-1
回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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