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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四節 資金成本計算原則

§ 44–485

44
電信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金成本為該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乘以經營者之資金成本率。
45
前條所稱電信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使用資產,係指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分離至該種業務或營運作業活動之資產,包含直接使用之固定資產、為維持正常營運所必須之資金及自各項功能分攤而來之資產。
46
  1. 經營者之資金成本率應反映其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2. 經營多種電信業務者,應依個別業務財務風險及營運風險,分別計算各種業務之資金成本率。
47
  1. 網路元件及營運作業活動適用之資金成本率應為該網路元件或營運作業活動所分離至之電信業務之資金成本率。
  2. 為多項業務共同使用之網路元件或營運作業活動,應就其分離至各項業務部份分別適用各項業務之資金成本率。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