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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五節 收入分離原則

§ 49–502

49
可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應透過會計紀錄和帳務系統直接歸屬至該特定業務。
50
多種業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應按該營業事項所引起之各種業務相關成本之比例,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