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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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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離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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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收入分離原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7 年 11 月 20 日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第五節 收入分離原則
§ 49–50
共 2 條
第 49 條
開啟 ›
可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應透過會計紀錄和帳務系統直接歸屬至該特定業務。
第 50 條
開啟 ›
多種業務所共同產生而無法直接追溯至特定電信業務之營業收入,應按該營業事項所引起之各種業務相關成本之比例,分攤至各種電信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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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資金成本計算原則
§ 44–48
回 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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