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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23–253

23
執行本辦法所需之經費由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25
  1.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施行。
促進電信事業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輔導獎勵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