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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第一節 一般性審驗

§ 8–114

8
一般性審驗包括網路管控能力、網路維運管理及網路實體安全之審驗,並依技術規範規定方式全數審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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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合自建及他人自建之電信網路者,其網路管控能力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取得使用他人自建電信網路之授權。 二、使用之各種資源(包括硬體、軟體、網路功能及系統)不受合作對象影響之管控能力(含故障管理、組態管理、效能管理、帳務管理、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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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維運管理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網路狀態監控。 二、通信紀錄。 三、帳務處理。 四、用戶資料儲存。 五、施工及維護日誌。 六、網路障礙申告。
11
  1. 網路實體安全及資通安全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機房電力備援。 二、電路備援。 三、接地設置。 四、機房安全。 五、海纜登陸站。 六、網路電信設備之國家安全考量。 七、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八、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 九、責任分界點。
  2. 網路未使用電信資源者,前項第七款得免驗其具備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功能。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