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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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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網路實體安全及資通安全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機房電力備援。 二、電路備援。 三、接地設置。 四、機房安全。 五、海纜登陸站。 六、網路電信設備之國家安全考量。 七、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 八、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 九、責任分界點。
  2. 2.網路未使用電信資源者,前項第七款得免驗其具備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功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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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通訊監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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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第 11 條規定:「網路實體安全及資通安全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 一、機房電力備援。 二、電路備援。 三、接地設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眾電信網路審驗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