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四章 行政程序

§ 6–83

6
  1. 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所認定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主管機關得採取必要之特別管制措施。
  2.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於採取特別管制措施前提出公開諮詢文件,就市場顯著地位者之認定及擬採取特別管制措施之規劃提出說明,並舉行公聽會以聽取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3. 諮詢結果以公開為原則,但有涉及營業秘密或公務機密者,不在此限。
7
  1. 為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範圍之檢討,主管機關應於每三年屆期後,進行檢討程序。
  2. 前項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之相關電信事業,應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相關資料。
  3. 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資料檢視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舉行公聽會聽取相關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8
  1. 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
  2. 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應提供其他相關佐證資料者,得限期命申請人補正。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