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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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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範圍之檢討,主管機關應於每三年屆期後,進行檢討程序。
  2. 2.前項情形,經主管機關通知之相關電信事業,應於指定期間內提出相關資料。
  3. 3.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資料檢視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界定,舉行公聽會聽取相關電信事業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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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為辦理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特定電信服務市場界定範圍之檢討,主管機關應於每三年屆期後,進行檢討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