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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一節 互連資訊

§ 3–42

3
市場顯著地位者應於公司網站公開下列必要互連資訊: 一、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含程序、處理時間等)、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 二、可供介接之網路介面規範、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概要說明。 三、費率。 四、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准公開之參考協議範本。 五、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4
市場顯著地位者於他電信事業合理請求下,應提供之互連資訊範圍至少包含: 一、互連架構。 二、互連設備介面、協定、總容量及剩餘容量。 三、機房位置及可供設備共置之空間。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應提供之資訊。
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