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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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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丈量及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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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船體前後突出部分體積之量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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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0 年 08 月 26 日
船舶丈量規則 第二款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
§ 23
共 1 條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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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量噸長度以前或以後船體突出部分之體積,應以突出部分長度中點上所量取之最大寬度及最大高度之積,再乘以該突出部分之長度計算之。
← 上一款
第一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 21–22
下一款 →
第一款 船長在二十四公尺以上
§ 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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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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