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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丈量規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船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船舶,其量噸長度以前或以後船體突出部分之體積,應以突出部分長度中點上所量取之最大寬度及最大高度之積,再乘以該突出部分之長度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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