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水翼船管理規則第 一 節 船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船身

水翼之設計,為確保其船身能於不同排水量、俯仰、傾側之狀況下安全浮航或翼航,設計時應經計算及模型試驗,以確定重量之分佈、水翼之形狀、型式及位置、推進器之推力及軸線之傾斜度等,均能配合船身之結構強度,並能獲致最佳之穩度。

  1. 水翼船之艙區劃分,應至少於二相連艙區浸水之情況下,船身不致沉至上甲板,並具有正值之剩餘定傾高。
  2. 總噸位未滿二十之水翼船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1. 計算可浸長度時,其假設之受損範圍及邊際線,應依左列規定: 一、船長在四三.五七公尺以下者,其縱向受損範圍應為船十分之一。 二、垂向受損範圍無限制。 三、邊際線應為上下甲板之邊線。
  2.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水翼小船,得免計算其可浸長度。但應以浮力計算書代替可浸長度計算書。

船身各部主要構材及水翼所用之材料,應經航政機關施行材料試驗具有適當強度。其成分應經分析,並具充分之耐蝕性或經有效之防蝕處理。

船底外板於水翼船在計畫滿載與計畫翼航之最大高度上落下時,應不致破損變形。

水翼船浮航時之穩度,應符合客船穩度之規定。

水翼船船身及水翼係焊接者,其焊接部分除應施行目視檢外,左列部位並應以放射線檢查之。但焊接僅用於船身主要部分之部分者,得酌予放寬之。 一、船身主要部分包括外板及甲板,應依檢查人員之指示部位作放射線檢查。其檢查部位之總數,並不得少於船長之公尺數。 二、焊接之水翼除不可能攝影之部位外,應全部作放射線檢查。

  1. 上甲板以下舷窗應水密,並能耐風浪襲擊,所用玻璃窗應採不易破裂之材料。
  2. 玻璃舷窗後應裝置能有效關閉確保水密之鉸鏈式內窗蓋。

駕駛室前玻璃,應有良好之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