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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計算可浸長度時,其假設之受損範圍及邊際線,應依左列規定: 一、船長在四三.五七公尺以下者,其縱向受損範圍應為船十分之一。 二、垂向受損範圍無限制。 三、邊際線應為上下甲板之邊線。
  2. 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水翼小船,得免計算其可浸長度。但應以浮力計算書代替可浸長度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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