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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七章 證書

§ 76–794

76
  1. 水翼船經特別檢查合格後,由航政機關憑檢查報告發水翼客船或水翼客船證書。
  2. 水翼客船證書、非客船證書之書式依附表規定。
77
  1. 水翼客船領有水翼客船或水翼非客船證書,不得航行。各該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時亦同。
  2. 水翼船非領有有效之水翼客船證書,不得搭載超過十二人之乘客。
78
  1. 水翼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水翼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 檢查人員在水翼船證書有效期間內,施行定期查驗合格後,應在證書上簽署並加註查驗日期及地點。
  3. 水翼船已逾定期查驗日期未申請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其證書失效。
79
  1. 水翼船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2. 水翼船證書換發時,應將原領證書繳銷。
  3. 水翼船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依規定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水翼船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