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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翼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水翼客船證書之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2. 檢查人員在水翼船證書有效期間內,施行定期查驗合格後,應在證書上簽署並加註查驗日期及地點。
  3. 水翼船已逾定期查驗日期未申請查驗,或查驗不合格,其證書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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