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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一節 通則

§ 11–155

11
為策水翼船之航行安全,水翼船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查驗及臨時檢查。
12
水翼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申請特別檢查: 一、新船建造時。 二、船舶購自國外時。 三、變更使用目的或改建時。 四、特別檢查時效屆滿申請換發證書時
13
水翼客船之特別檢查時效不得超過一年,水翼客船特別檢查時效不得超過二年。
14
水翼船經特別檢查後,應於每屆滿六個月之前後一個月內,申請施行一次定期查驗。
15
水翼船有左列情事之一時,應申請臨時檢查: 一、遭遇海難者。 二、船身、機器或水翼需修理者。 三、船舶設備遇有損失者。 四、適航性發生疑義者。
水翼船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