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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 7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水翼船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記載事項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2. 水翼船證書換發時,應將原領證書繳銷。
  3. 水翼船證書申請補發或換發時,應依規定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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