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第79條規定了水翼船證書遺失、滅失、破損或證書記載事項變更的處理程序。根據這條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在發覺或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證書。若要換發證書,應將原領證書繳銷,並且在申請補發或換發時,需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 舉例來說,如果水翼船的證書遺失或破損,船舶所有人應在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五百元以完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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