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船身及水翼係焊接者,其焊接部分除應施行目視檢外,左列部位並應以放射線檢查之。但焊接僅用於船身主要部分之部分者,得酌予放寬之。 一、船身主要部分包括外板及甲板,應依檢查人員之指示部位作放射線檢查。其檢查部位之總數,並不得少於船長之公尺數。 二、焊接之水翼除不可能攝影之部位外,應全部作放射線檢查。
根據水翼船管理規則第36條,對於水翼船船身及水翼的焊接部分,需要進行目視檢查以及放射線檢查。這個法條對於焊接的部位和檢查方式有明確的規定,包括船身主要部分和水翼的檢查範圍。根據此規定,對於船身主要部分的焊接部分,應該依照檢查人員的指示作放射線檢查,並且檢查的總數不得少於船長的公尺數。對於水翼的焊接部分,除不可能攝影的部位外,應全部進行放射線檢查。 作為參考資料,可以舉出《海洋船舶建造檢驗規則》中對於焊接部位的檢查標準,以及實際案例中有關水翼船焊接部分的放射線檢查報告。這些資料將有助於理解法規對於水翼船焊接部分檢查的要求和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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