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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三節 航行儀器及通信設備

§ 72–743

72
  1. 氣墊船應備航海鐘、羅經、雙眼望遠鏡、速度計、環照閃光燈、日間用手持電池信號燈各一。
  2. 速度計之誤差範圍,應以不致妨害航行安全為度。
  3. 環照閃光燈應於五浬均可清晰易見。
73
航行於可與海相通之水域上氣墊船,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置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
74
氣墊船航行於沿海區域或航線者,應設置中短波無線電收發報機或特高頻(VHF)無線電話機。
氣墊船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