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氣墊船應備航海鐘、羅經、雙眼望遠鏡、速度計、環照閃光燈、日間用手持電池信號燈各一。
- 速度計之誤差範圍,應以不致妨害航行安全為度。
- 環照閃光燈應於五浬均可清晰易見。
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三節 航行儀器及通信設備
§ 72–74共 3 條
航行於可與海相通之水域上氣墊船,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置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
氣墊船航行於沿海區域或航線者,應設置中短波無線電收發報機或特高頻(VHF)無線電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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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74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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