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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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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行於可與海相通之水域上氣墊船,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置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氣墊船管理規則第73條的規定,根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規定,氣墊船在可與海相通的水域上航行時,應設置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這是為了確保氣墊船在航行時能夠提供足夠的警示訊息,防止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事故。例如,根據中華民國氣墊船管理規則的相關案例,氣墊船在航行時未設置必要的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導致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事故,則該船舶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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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氣墊船管理規則第 73 條規定:「航行於可與海相通之水域上氣墊船,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置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氣墊船管理規則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