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於可與海相通之水域上氣墊船,應依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設置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
對於氣墊船管理規則第73條的規定,根據國際海上避碰規則的規定,氣墊船在可與海相通的水域上航行時,應設置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這是為了確保氣墊船在航行時能夠提供足夠的警示訊息,防止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事故。例如,根據中華民國氣墊船管理規則的相關案例,氣墊船在航行時未設置必要的號燈、號標及音響設備,導致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事故,則該船舶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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