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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墊船管理規則 第一節 救生設備

§ 58–625

58
氣墊船各項救生設備,應能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救生設備編第二章有關之規定。
59
  1. 救生筏、救生圈、救生浮具及救生衣之配備規定如下: 一、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之氣墊船: (一)應備有總容量足敷容載核定全船人數之救生筏或救生浮具。 (二)應按核定全船人數每人配備成人救生衣一件,氣墊客船並應另備至少百分之十五兒童用救生衣。 (三)應備有至少二個救生圈,其中一個至少附有救生索,另一個附有自燃燈。 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之氣墊船,應備有總容量足敷容載核定全船人數之救生筏、救生浮具或救生衣。
  2. 前項救生衣得採用充氣式者。救生筏、救生圈或救生浮具經航政機關認可得准儲放於艙內適當之處,但以易於取用並有明顯之標示為限。
60
氣墊船應配備易固定於船舷並能迅速取用之有效救生浮繩一條。及落水人員攀登船舶之設施。
61
氣墊船應備有無線電求救信號自動發射器一套。但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或僅航行於距一安全避難港在二○浬以內,或僅航行於距岸一浬以內者,得免之。
62
氣墊船應配備之降落傘或救難信號,除救生筏上者外,依左列規定: 一、航行沿海區域或航線者,至少四個,如僅航行於距岸一浬以內者得減為二個。 二、航行內水短程內水區域或航線者,至少二個。
氣墊船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